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吗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吗
  • 是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也可以合并。亏损能够合并的前提是,在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的过程中,实行了资产负债整体重组,改变了所得税法律关系,形成了新的税收单位,新单位从原有单位中取得了亏损累计额。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实施细则》的规定,原有单位及新单位可以合并亏损累计额,从而减少税负。
  •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吗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吗

    答:可以合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可以将其亏损合并计入本机构的税前所得额,并在本机构纳税时减免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吗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吗?

    是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可以合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当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时,其亏损可以合并计入税前利润中,以减少企业纳税义务。
  •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合并后亏损能合并,即可在合并后的所得税总分机构中计算加计扣除的有关税前损失。但是,如果单一机构继续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将损失不能结转到合并后的所得税总分机构,而是要继续由原单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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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不是法人,也就不用独立纳税。分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合并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务优惠。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方式。如果分公司坚持独立纳税,可以按分公司的利润来缴纳,但要有总公司的证明,证明你们分公司是独立核算,不实行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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