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毁损、丢失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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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问题,对于销售方发票遗失如何处理并未涉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92号)之规定,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 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 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 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若发票不慎丢失,应立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声明。此规定旨在确保发票的正确管理和使用,防止因发票丢失导致的税务问题。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进行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
纳税人如果发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丢失,应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声称保持并接受处罚,在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妥善保管,如果不是丢失也要罚1万元以下的罚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
法律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 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法律依据:《张瑞敏m国家税务总局...
专用发票丢失的该如何操作(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