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有什么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有什么
  • 法律分析:(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2.特殊征税范围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④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 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因权属未发生变化而不征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发生权属变更并给转让人带来利益(作价抵债),应征土地增值税。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得到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 土地使用人取得国家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金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政府机关和境内非营利团体的房地产直接捐赠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楼房,土地使用权随之发生转移,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满足三个判定标准: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仅对产权发生转让的行为征税;仅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房地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避免符合以上三个判定标准来避免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比如,所有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

  •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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