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认证抵扣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用发票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用抵扣联去认证抵扣,认证完后每月订本留存.抵扣联不用做账.
-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企业遗失专用发票,不允许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凭销货方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联或存根联复印件须通过扫描认证)。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税发[1995]15号文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遗失的是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则不可能再计算抵扣,在税务处理上没有可“弥补”损失的办法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和《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自今年7月1日起在包括安徽省在内的中部六省选择部分城市和部分行业施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我省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5市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界)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即年生产销售八个行业产品的销售额超过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等备案登记资料,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规定申报纳税。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上述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准予按照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上述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安徽省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市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
四、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即当年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的部分),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具体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12月份申报期内,携带《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退)上一季度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中,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申报抵(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试点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六、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规定计算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原始凭证就是 的记账联,抵扣联不用做会计分录。抵扣流程也不用做会计分录。
- 做以上分录用发票联,抵扣联认证后不用做凭证,一个月的归集好装订起来存档好就行了。
- 你说的不错。
但是当期报税能抵扣的只是已经认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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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吗因为国家为了规范管理而规定的,一般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有一些特殊的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普通发票,运费普通发票等是可以抵扣的。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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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步骤如下:1、在电脑上插入税控盘;2、在电脑网页上搜索网站,进行认证登录;3、看是否登陆成功,显示本单位的单位名称就表示已经登录成功,看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4、点击发票抵扣勾选,进行抵扣认证;5、按照抵扣联上的信息,逐步勾选,直至本才要勾选认证的发票勾选完毕。6、...
认证抵扣增值税是一种税务处理方式。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具体含义如下:当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支付一定的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由消费者最终承担。对于企业而言,其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认证抵扣的方式,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实际应纳税款。认证抵扣增值税的过程解释如下: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