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中问题

营业税中问题
  •   这里税法有2个前提条件:1. 银行系统是按季计算利息;2. 设定每月30天,一个季度正好90天。所以条款中的90天可以理解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取得利息收权利的当天”实际就是季末的最后一天。

      这个问题结合实务来理解:

      2005年1月1日贷款100万,1年期限,假设没有付过利息:

      1、3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1-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2、6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4-6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前两个是计算未收到利息的营业税)

      3、9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7-9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1-3月的利息收入(逾期90日);

      4、12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10-12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4-6月的利息收入(逾期90日);

      5、06年3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6年1-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7-9月的利息收入(逾期90日);

      6、06年6月份贷款本金逾期90日,则对于此笔贷款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冲回,即冲减05年10月-06年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同时不再计提该笔贷款的利息收入。

      解释:
      一、 我们假设不考虑月份的大小,每个月都按30天计算来举例:

      比如: 3月30日算1-3月的利息××万,到了6月30日3个月是刚好90天,没有预期,不能冲减当月的营业税,到了9月30日计算利息的时候,这个时候××万利息就是预期90天了(实际上是远远超过90天了)这时可以冲减当初这××万利息缴纳的营业税。

      就是说,刚好90天不算逾期,超过90天才是逾期。

      二、6中不再计提的解释
      本金还有一个规定,本金逾期超过90天的,将不再计提了,因为再计提已经意义不大了。

      三、银行贷款方式的解释:
      不管借款合同如何规定还款方式(如:每月付息,每年年末支付本年利息,到期一次付息等等),银行都要按季度中的贷款额来计算税率。
      如果按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本年利息的,银行还是要在每个季度都确定这个季度的利息收入,然后在第三个季度又来冲减一季度的应收未收的利息。
      银行是按季度计息的,不是按照合同来计息的。
  • 你用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 60天 后还没有还 银行每天要收你利息 是银行应收的权力 就是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不管银行实际收到没收到

    一般情况下单位出租物品、设备缴纳营业税,是按服务业中“租赁业”税率缴纳

    个人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 界定营业税纳税人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纳税人的定义不够清晰。《条例》和《细则》中仅明确了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经济利益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但对“单位”的构成条件和具体包括哪些对象并未进一步解释,导致对内设机构的范围难以把握。二、对于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界定标准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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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从事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个人,他们需要在注册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具体而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个人。应税劳务指各类商业、服务、娱乐、体育、旅游等经济活动,涉及提供劳务、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领域。值得注意...

  • 还能确保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在相关工程中得到充分执行。综上所述,总包单位在外地与本地工程中的税务责任划分有所不同,其依据在于工程承揽地的不同以及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这种政策安排旨在确保税法的正确执行,提高税务征收的效率,同时也保护了税法规定的权益。

  • 从而正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企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税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综上所述,代理业务中的火车票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并缴纳营业税。而对于特定金额如100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应根据具体的税务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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