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的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的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第六十九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并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单位领导报告。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住院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一)每日进行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和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卡的核对;(二)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欠费核销按规定报批。第七十二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借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第七十三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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