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运输业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为什么运输业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已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第四条第二项“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新规:新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此可知:混合销售行为征税原则依据新细则第六条执行,意味着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
  • 学习了~谢谢 richjin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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