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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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或经济上不可能把不支付费用而要消费的人排除在外。因此公共物品就无法避免“免费搭车”或说“搭便车”的情况,不支付费用而参与消费。非竞争性指无论增加多少消费者,都有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由于有这种特性,公共物品的消费就不必通过交易,即不用花钱去购买。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公共物品就无利可图,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就不愿去提供这类物品。市场无法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就只有由政府来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任务。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也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支出,但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出卖,所以政府就要通过强制性的收税来为提供公共物品筹资,这就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句话的含意。
“税收取之于民”只反映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至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关系则体现在“税收用之于民”,即:“取之于民”反映从纳税人流向政府的资金流,“用之于民”反映政府使用税款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流。可见,“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是不可分割的,否则,政府与纳税人的权...
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的,如国有企业上缴的税金、农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我国的税收也是“用之于民”的,如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救济等。我国的税收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如税收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有调节经济的作用,如对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这样可以...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公共物品的重视,也强调了税收资金应该用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增进公共福利的目标。这种理念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取之于民,就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应当纳税;用之于民就是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支出,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