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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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人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顺序。首先,拍卖、变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仓储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需支付拍卖、变卖活动中依法应由其承担的所有费用)。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领取拍卖物品,买受人需支付自应领受之日起的保管费用。其次,税款...
抵税财物的变卖在无法委托拍卖或不适宜拍卖的情况下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第二十条,针对鲜活易腐或易失效的商品,以及经过两次拍卖未成交的财物,税务机关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要求被执行人自行处理。变卖价格需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和出厂价,保证公平、合理且合法。对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商...
在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试行办法第五章,税务人员必须遵循严格规范。首先,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或索取都是被严禁的。如有税务人员违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无论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收购,还是委托他人,这类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第二条明确,税务机关通过拍卖或变卖抵税财物,以所得款项抵偿税款和滞纳金。其中,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公开竞标,将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变卖则是指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要求纳税人限时处理或由税务机关直接定价出售。抵税财物指的是因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的,或已设有纳税担保的商品、...
第十八条明确了后续处理方式,如抵税财物流拍后,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后可能选择变卖,除非是不动产或文物,它们必须进行第二次拍卖。若第二次拍卖也流拍,抵税财物将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等费用。最后,第十九条指出,税务机关有权自行或由上级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体现了灵活性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