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会算企业所得税税额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列支业务招待费15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
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1500*0.5%=7.5万元
实际按账载60%税前扣除=15*60%=9万元,
由于9万元大于7.5万元,所以只能按7.5万元列支,那么应调整金额=15-7.5=7.5万元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利润12%内允许扣除,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实际对外公益捐赠60万元,允许扣除48万元,调整金额=60-48=12万元
3、列支非广告赞助支出10万元,全额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400+7.5+12+10=429.5万元
应纳所得税=429.50*25%=107.375万元
补交所得税=107.375-100=7.375万元
希望能帮助到你! - 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1、列支业务招待费15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调增7.5万 1500-1500*0.5%2、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60万元;——调增12万 60-400*12%3、列支非广告性赞助支出10万元;——调增10万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会计利润400万元+7.5万元+12万元+10万元)*25%=107.375万元 - 招待费调增15-7.5=7.5万元(1500*0.5%=7.5小于15*60%=9,所以招待费最多可计入7.5万元)
捐赠调增60-48=12万元(400*12%=48)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全额调增10万元
所以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400+7.5+12+10=429.5万元
应交所得税=429.5*25%=107.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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