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平销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再计算分离增值税税款,应直接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货物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三、各单位应在调查了解,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应征的税款按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

  • 对于商业企业,主体税种为增值税。在进行平销行为时,应按照增值税进行计税。需注意,平销行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交增值税或营业税,而是明确按照增值税进行计算。在商业活动的背景下,平销行为是指商业企业向其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或返利,而这种行为的税收处理方式...

  • 针对平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10月13日发布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指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需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

  •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

  • 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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