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途变更投资人,个人所得税什么交
- 如属等额转让,按如下情况区别处理:
(1)如果你单位属于“查账征收”方式交所得税的,那么只要办妥了投资人变更就可以了;
(2)如果你单位属于“定期定额”方式交所得税的,首先定期定额的金额,合伙人按各人投资比例分担。中途有一位投资人变更了,他应负担他走之前一段时间的税,如5月份变更,那么他负责交1--5月份的所得税,其余6--12月份的由接收人负担.不变的那位投资人,还是负担他原来按比例应负担的部分。
(3)按"定率”征收,按已交或须交的金额,参照(2)的方法计算合理分担。
说明:上述方法未考虑转让时,盈亏的分配的处理。 - 缴税方式·种类不变。
一、涉及到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发[2000]16号)。
2、《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 就是其中一个投资人把他的投资卖给了剩下的原始投资人吧。
只要没有超出原始投资款转让他的投资,不用交个税。
不变的那位投资人在没有分配到利润的情况下不用交个税,如果他从公司账户拿走了属于自己的利润分配,就按照分配利润的20%缴纳个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
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如需转让自己持有的投资份额,需注意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规。转让行为实质上是投资者收益的体现,其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份额的转让,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合法进行。转让时,关键在于计算转让收益。计算转让收益的公式为:转让收益 ...
经营所得则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对于个人合伙企业来说,税务部门也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帮助其依法纳税。一、个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