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租金跨年的账务处理及交税问题

关于固定资产租金跨年的账务处理及交税问题
  • 租赁业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等,是根据你收款时间确定计缴的。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收款,或者什么时候收到对方欠条,什么时候缴税。

    但会计跟税务不同,需要按期间分摊确认收入——每个月1万,11年5万12年7万。相关的营业税,每个月都应计提,然后挂账,冲平之前预收租金提前缴纳的税金,或者留待日后收回租金时一次性计缴全部税金。
  • (1)收入的会计期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应的会计期确认收入(是哪年的就在哪年确认);
    (2)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各年度金额的,按合同的比例计算确认;
    (3)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还应同时计提“应交税金”,但实际交纳税金的时间,可以在收到款项的月份进行。
    为了管理清晰和会计信息的准确合理,应按月确认和计提税金,这是企业的要求,国家法规只要求按年为会计期的会计信息要求准确,所以,想偷懒,企业内的要求又不高,你可以按年确认和计提(但这样每个月的会计信息就有点失真了和不均衡,特别是影响重大时)。
  • 一般来说你什么时候给对方开发票我就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当然对方如果有先付款给你,你最好先开那部份的发票!
  • 企业所得税法下,关于公司跨年租金收入的入账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的指示,应遵循《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即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收入...

  •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

  • (1)收入的会计期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应的会计期确认收入(是哪年的就在哪年确认);(2)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各年度金额的,按合同的比例计算确认;(3)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还应同时计提“应交税金”,但实际交纳税金的时间,可以在收到款项的月份进行。为了管理清晰和会计信息的准确合理,应按月确认...

  • 首先,对于退回的房租,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这是因为退回的房租实质上是前期确认的销项税额需要调整,同时退还的款项也需通过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进行会计记录。其次,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因此,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不超过5000元且符合加速折旧 实际确是固定资产 且提足折旧 如发票有问题你可以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能开出发票再冲回不影响汇算,若不能开出,你也走此科目并在汇算清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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