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什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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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应税消费品是指《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查询得知,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不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财政部决定。
因此,根据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应纳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的是甲类卷烟10%;粮食白酒10%。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