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驻省外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驻省外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省外企业是指我省一切单位在省外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经营单位。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以外,驻省外企业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有税。第三条 省税务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外设立税务征收派出机构(以下称我省税务派出机构),负责按本规定向驻省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第四条 省政府各驻省外办事机构、全省各级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对驻省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驻省外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预算内大中型企业一律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
      预算内小型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暂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设在国家经济特区的驻省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其适用税率高于15%的,除按国家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15%所得税外,还须向我省税务派出机构缴纳高于15%部分的所得税款。第六条 省内企业在省外联合经营,其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对不按规定回省缴纳所得税的,我省税务派出机构有权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应分得利润就地征收所得税,并向省内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第七条 驻省外企业应按季预缴税款,按季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八条 驻省外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到指定的我省税务派出机构申报纳税,同时报送会计报表。第九条 驻省外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我省税务派出机构审核并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十条 新开办的驻省外企业,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指定的我省税务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登记。第十一条 驻省外企业的税款划解,按吉林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驻外税务征收机关向省内划解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第十二条 我省税务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驻省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行为以及违反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权责令偷漏税企业补缴所偷漏的税款和按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 吉林省企业所得税税率2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21...

  • 1、农、林、牧、渔业:核定征收率为3%-10%。2、制造业:核定征收率为5%-15%。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征收率为4%-15%。

  • 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 国税征收的收入中,增值税有25%留给地方财政,企业所得税有40%留给地方财政。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 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征收。医药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业务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创新主导型医药企业将被列为生产要素的重点保障单位,同时,科研单位的自主创新成果转让在省内也将得到鼓励。对在医药产业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并免征其因创新获得的相应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