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在服务进行过程中或之后,根据款项收讫时间,如收到工程进度款,当天则发生纳税义务。若合同中明确付款日期,应以合同为准。工程结算确认的工程量和价款,仅当建设单位或总包方认可,才视为应税行为,纳税义务随之确认。对于未签订合同或未定付款日期的情况,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当天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垫资...

  • 法律分析:收到工程款的当月、收到预收款的当月、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以具体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也未按时进行工程结算,也未收到工程款的,按向建设方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

  •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为: 一、未收取工程款或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按照收到...

  • 工程竣工决算前实际收到价款,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价款当天;剩余未付工程价款纳税义务则于工程竣工决算当天产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收到的价款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对于此前按主营业务收入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需进行冲回。而自2016年5月1日起,收到的收入则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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