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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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依据《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须危害结果。然而,"虚开"的具体含义并未在刑法中明确,这可能导致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不当扩大或缩小。在司法实务中,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
法律分析: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罪,实施该罪的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算是经济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期补交仅能作为量刑标准,而不能作为免除刑事处罚的依据。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对于行为犯的观点,即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这一观点被质疑。理由是其扩大了该罪的规制范围,忽视了开票和受票过程中的更细致环节及其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考虑。因此,应将“开票人进行纳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作为认定犯罪性虚开行为的起点。这一观点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