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的企业用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比如: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出台针对性政策的,相关企业可以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没有出台针对性政策的,建议相关企业就上述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针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总局政策尚不明确。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用汽单位按申请负荷量一次性收取15万元/吨的管网配套费,按照负荷货物数量收取价外收费管网配套费,应缴纳增值税。
其中,第十五条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
法律分析:1各地实行供热管网改造缴费分配方法不同。2山东省胶州市热力管网分户改造,实行政府的财政局承担1/3,热力公司承担1/3,用户自己承担1/3.按每户房产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30元计算。其中胶州市财政局承担10元,供热公司承担10元,用户承担10元。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
应该不用 新建建筑接入集中供热管网,都需要开发单位向供热企业集中缴纳管网配套费(也叫入网费),然后摊入房屋建设成本,因此,您付了购房款,就相当于您已经缴纳了入网费。然后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政府或供热公司需要并网,都不应该向用户收取费用,因为我已经在网并缴费了,并网的事情和用户无关。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