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方式

关于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方式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对于因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异所产生的存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存货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存货损失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存货可按提取损失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成本。对于存货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事项。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税务处理,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损失的处理规定不同,使两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产生差异,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 借:营业外支出 或 管理费用
    代: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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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http://ks.examda.com 对于...

  • 存货损失是根据存货盘点表确认的,存货损失后,应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耗的,在管理费核销,非正常损失做营业外支出。如果增值税经过认证的,在核销时,要从应缴税金—进项增值税中转出。供参考。

  • (2)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增值税方面不允许抵扣其所包含的进项税,也就是说要对这部分存货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而所得税方面虽然允许其税前扣除,但明确规定要提供财产损失证明并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法被销毁等,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而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进项税处理: 对于合理损耗,企业无需将已抵扣的增值税额转出,这反映了税法对于正常经营风险的包容。所得税影响: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尽管发生了损耗,但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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