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非首次购买是全额抵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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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规定并未区分初次缴纳和非初次缴纳的技术服务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均可按照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