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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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共享和查询机制,为中小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融资服务等提供依据。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单位应当对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进行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弘扬企业家精神, 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条 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信息,指导中小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税务部门应当明确发布平台,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推行网上办税,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
税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二)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
(三)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五)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1、支小再贷款: 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2、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