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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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件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要抵扣还必须提供 ,非生产型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房屋等的也不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即为换入固定资产所花费的清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参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视同销售是对增值税而言的。这个题主要缺少的是换入的汽车的公允价值。所以,只能推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了:25+4.25-5+0.95=25.2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2000 银行存款 405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50000 ...
非货币交换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一般地),它强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并强调换出资产要确认相关的损益。这样,换入的资产就可理解成用货币资金买入的,相关的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就应该记入其资产原值 。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A 换入时:借:固定资产-B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若是小规模,就不存在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问题,若是对方支付补价,则银行存款在借方 还有换入及换出固定资产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