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免挣增值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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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所以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可见,视同销售不包括购进货物。
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改变货物所有权,不需要视同销售,但需要做进项转出。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
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自产或委托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记住就行,你想想,自产的,你用了肯定要记销项税啊,要不税务部门也不肯啊,外购的,你本来用来生产的,税务部门同意抵扣...
把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最终消费,增值税是由最终消费环节人承担的。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
【答案】:A、B、E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