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免挣增值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为什么?

外购货物用于免挣增值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为什么?
  •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所以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可见,视同销售不包括购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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