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做好稳就业、稳投资、稳预期等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权益,包括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经营权、经营管理权和依法获得行政机关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遵循依法平等、公开公正、优化服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尊重和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协调、配合、帮助民营企业维护权益,解决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第六条 企业应当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七条 行政机关起草、制定、修改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行业和不特定企业的行政决策,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政务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企业、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企业和商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反馈。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企业均可进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置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限制、排除竞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等为条件,阻挠、限制企业参与竞争。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条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年检、考核、培训、委托第三方评估以及指定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审批等方式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项,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政务网站公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范围,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企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简单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委员会受理范围包括拉萨市区中直、自治区所属企业、三资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地(市)管辖的企业劳动争议。发生劳动...

  •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

  •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依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参照《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执行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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