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防疫指挥部之前是不是在税务局
-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咸宁市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精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点对点开展政策宣传。采取电话联系、线上辅导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防疫期间的税收减免、退税、抵扣计提、延期申报缴纳政策,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知尽知。
(二)摸清相关基础数据。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调查、网上搜索等途径,摸清红十字会、慈善会接受捐赠的主体和款项,核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企业、快递收派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防疫物资进口企业及进口物资清单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情况,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三)优化细化税收服务。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广大纳税人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方式办税缴费,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防疫物资企业生产
(一)帮助申报贷款贴息。对纳入国家、省级医用防护物资重点保障的企业,帮助争取央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省财政贴息;对未能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地方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的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安排企业用工补贴。对组织生产防控医药物资企业的职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核定。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三)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采取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的方式加大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疫情防控结束后,对纳入省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省定医药物流企业按照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四)加大定向技能培训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保障市场物资供应
(一)促进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为保障防疫期间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安排专项资金对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每亩100元补贴;对接受蔬菜等农副产品调配任务的运输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配送行业补贴制度。对大型超市、连锁店配送生活物资、餐饮订单费用,按照送单记录,经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每单1元补贴。大型超市、连锁店配送的商品价格应在网上公布,对超过指导价上限的不予补贴。
(三)扩大防疫物资供给和储备。坚持急事急办原则,防疫期间的防控医药物资按照“谁使用、谁付款”的要求,先统一集中调配,再进行结算,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各级财政要增加资金、扩大储备。
四、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落实医护人员工作补助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者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三)重视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保护。医护人员及相关防疫工作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肺炎或者因感染 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推行采购便利化政策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采购防疫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釆购内控机制,确保釆购时效,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对疫情防控釆购项目相关文件、凭据的归档管理,做好留存备查工作。
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加大各类防疫资金统筹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调度频率;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防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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