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涉税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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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 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 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五条_主管...
法律分析:机动车发票可以抵扣。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法律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
规定包括电动车在内,所有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都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有利于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数据分析,企业购销业务、成本费用、业务流向等将全面记录。违规发票可能引起税局关注,导致税款调整,甚至引发税务问题。发票违规可能导致税款调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谨慎使用发票,严格遵守规定,避免法律风险。2020年,让我们共同遵守规定,避免发票违规问题,保持合规经营。岛上与你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