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 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 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 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 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 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销售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转移也未采取销售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三种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增值税的劳务,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

  • 一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二征收范围的特殊行为1。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2 代他人销售货物;3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如下: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予以缴纳。【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 法律分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

  •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分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