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的包装物租金如何进行筹划
- 包装物作价伴同产品出售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入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 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1) 销售货物时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仅取得货物的销售额,也取得销售包装物的价款,通常情况下,包装物的价格会包括在货物价款之中,因此,当确认货物销售的同时,也应该确认包装物的销售实现,一并计算销项税额。(2) 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的租金。这种情况下,包装物并不随着货物销售而销售,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包装物使用权,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税法上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3) 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供周转使用,并不在于销售包装物。因此,在会计上,它并不是销售方的收入,而是销售方的债务,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而在税法上,销售的货物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包括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三种处理方法。因此,纳税人应该首先明确包装物的使用方式,严格区分包装物销售额、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
因此,企业在做产品销售时,选择用包装物押金替代包装物租金的处理方式,也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下面用例6来说明: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值500元(不含税价),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每件117元。如果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可以收回,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
其一,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了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因此,对于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和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根据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二,对于随货物销售并单独记价的包装物,应按所售货物的适用税...
1.情况一:企业因销售商品而出租包装物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价位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中,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2.情况二:企业因销售商品而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的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除酒类以外)。3.情况三: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且不再退回的押金应当按照所包装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
合并计价的包装物租金在收取时均应该计算缴纳消费税(从量征收消费税的除外),具体在计算时是视为含税价外收入处理的,应该换算后再予以计算纳税。每吨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每吨税额220元。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