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以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分录凭证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除非是对方发票开错了,给你开红票你可以冲销以前进项税,不然进项税一般不能红字冲销,只能转出
例如:
①购买材料
以前年度分录
借:原材料 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b
贷:应付账款等 a+b
假设销货方发票开错,开红票后又开正确的发票
借:原材料 -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b
贷:应付账款等 -( a+b)
然后在按照正确的发票正常处理即可
②,如果不允许抵扣,以前年度已抵扣进项税需要转出,计入资产成本即可
借: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进项税额都是记入借方的。这与付款不付款没有任何关系。付款: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现金(或银行存款)不付款的: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公司 ...
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1. 结转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结转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 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税额差):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1. 记录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记录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3. 记录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期末无余额。既然是进项税转出,说明应该少抵扣1000,这个1000应该缴纳。你第一支分录正确,接下来做分录如下:1,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款 1000 2,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款 1000 贷: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