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面吗
  • 𣎴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选 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 𣎴应算在税务稽查的时间里,因为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间,税务稽查还没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工作。
  • 若案情复杂,经局长批准,可延期90日,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需继续延期时,需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设定合理延长期限。不计入办案时间的情况包括中止检查、向上级机关请示、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公告送达、组织听证、纳税人提供资料超期、司法文书生效后决定是否处罚的时间。税务稽查案件的办案时限具...

  •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中止检查的时间;(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五)组织听证的时间;(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

  • 总的来说,税务登记日期就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正式完成税务登记的日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5条规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是有时间限制的。调取往年账簿资料和当年账簿资料时间限制也是不同的。1、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

  • 税务稽核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指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申报、税务资料以及纳税行为等进行审核、核查的过程。通过税务稽核,可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防止税收流失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讲,税务稽核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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