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
  • 软件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同时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国家出台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优惠政策。问题来了,作为新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该怎么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要点一首次享受先备案! 首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备案。 具体操作步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 按照提示填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情况表》,填写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征收税目、税率、政策依据等情况,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软件证书信息采集”界面,按照提示填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后续可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页面直接选中已保存证书,无需重复上传。要点二进项金额要分摊! 例如,有一家软件开发企业m,在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明细表有区分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和无法分摊项目进项税额,申报增值税时将火车票、飞机票等进项放在了一般项目里抵扣报税,那么如何划分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销售部分的进项抵扣金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针对软件企业m,假设能够直接归属于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a,相关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即征即退部分销项额;除此之外,企业还收到了火车票、飞机票、房租费、水电费等等日常办公费用增值税抵扣凭证,这些进项税额合计为b,企业可以按照软件销售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总成本或者总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c(注意: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综合以上两点,当期软件销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c。要点三销售收入要齐全! 企业在销售软件时也收取了安装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算软件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这项政策明确指出,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可以视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意味着,尽管软件企业获得了这部分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资金被视为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企业必须确保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

  • 法律分析: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文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

  • 软件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依据主要来自财税[2011]10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研发软件产品,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将实行即征即退。原政策要求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证明,但国家税务决定简化流程,不再强制提交,改为税务机关必要时可自行...

  • 所退还的税款,可以被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税款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即征即退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通过退还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有助于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

  • 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回的税款在会计处理上有特定的规则。首先,应确认收到退回税款的收入。此收入属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其次,根据税法规定,即征即退的税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而不是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因此,在会计分录中,应将收到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同时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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