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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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主...
来源:财税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
为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健性,我们将延续并优化相关支持政策。首先,根据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继续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其他可能的税收激励措施,以增强担保机构的经济实力。在风险防控方面,担保机构需遵循规定,按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中小企业信用...
近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项新规定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获得最高3000万元的资助,旨在通过中央财政预算支持,提升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能力和融资环境。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对资金管理、申请条件进行了详细解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