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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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的主体应该涉及征纳双方,其内涵最广、范围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税事务,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实质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应该包括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两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普法意识,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筹划概念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 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的认可。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务筹划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谋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他的观念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也称为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法律上都被定义为纳税主体或者说纳税人。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或者经济组织,每个纳税人都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下:1、纳税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扣缴义务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税收征收管理人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下的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涉税筹划的四个概念: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避税筹划...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义务人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如下:1、税收筹划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符合公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获得税收的利益。税收就是税的收取,也可称税的征收。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员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
主体主要是各大经济活动当中的经营者,以及它的参与者,这个是整个策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涉及征纳双方,旨在通过全方位的策划,实现最佳征税效果、最低征税成本、最小纳税成本和税负,同时确保涉税零风险,以达到双赢目的。其内涵广泛,覆盖所有涉税事务,立足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双重视角,聚焦立法、征管与纳税事项,力求促进公平市场竞争与经济良性发展。税务筹划实质上包括纳税筹划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