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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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或者按转让房地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当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以后,1年以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征税款,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以后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然没有超过85qo,但是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期满3年仍然没有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纳税地点:1.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同在一个城市(如:长春市)应向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