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 购买方未认证退回但是已经过了6个月的期限 逾期

增值税专票 购买方未认证退回但是已经过了6个月的期限 逾期
  • 增值税专票购买方未认证退回但是已经过了6个月的期限逾期怎么办?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还未认证跨月退回的办理方法是: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几种情况即是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资料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列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程式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程式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专案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资讯,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 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资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专案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稽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资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专案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发票因丢失,再重新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 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 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影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 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 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超过认证期限怎么办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超过认证期限,那么只能当普通发 票使用,无法认证抵扣了。
    购买方过了一个月再退回了怎么办 增值税发 票购买方过了一个月再退回了,那么冲红字后,再可以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买方不去认证而超过了认证期限,对销售方有何影响? 对销售方没影响,只是购买方享受不了进项税额抵扣。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一年多了没有认证怎么办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经一年多了没有认证,那么就不可以认证抵扣了,价税合计直接入成本或费用。

    增值税专票未认证过期了怎么办,税务局会罚 没有认证 且超过期限了 税局不会罚款 但是不可以继续认证抵扣了 只能全额记入成本
    开票方未交税购买方应该怎么办 只要你的业务是真实的,保证货物流,票据流及资金流都能证明你的业务是真实存在的。销售方交不交税不关你的事,税务也只是追究他的责任和你无关,除非你的发票是对方虚开出来的,你肯定就会受到牵连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税号错误,购买方不认证,对双方有什么影响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以上档案,没有规定不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所以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用发票。开具专票后,小规模纳税人不认证,可能会在税务系统中形成滞留票,如果税务局关注到,提供说明即可。
    关于申请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型别: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资讯系统、网路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资料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登出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还未认证跨月退回的办理方法是: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x0d\x0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几...

  • 已过6个月没认证被退回,您的此张专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因此无法再开具红字发票。拒收,让对方自己解决.

  • 没认证的专票购买方可以红冲吗还要看购买方是否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如果发票已退回的话,是要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如果还在购买方手里的话,就仍然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超过认证期也能够抵扣的专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

  • 2、一般情况下,专票超过认证抵扣期限仍未予抵扣的,开票方是无法开具红票对冲的(你作为购货方一般难以取得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提供给开票方凭以重新开具);3、试想,凡是超期而未证抵扣的都予认重新开具发票,那么,抵扣期限...

  • 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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