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退税政策

进出口退税政策
  • 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 进出口退税政策是基于《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以及《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所制定的。自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至1994年1月1日,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推进,原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得到了调整和优化。在1985年,为了促进国际...

  • 法律主观: 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 增值税税率 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

  •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1、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

  • 1. 出口退税政策涉及调整税率,对于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政策将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2. 对于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相应调整至10%。3. 针对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特定货物和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如果购进时已按调整...

  •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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