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论述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是:1、一般级别管辖。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即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2、特殊管辖。(1)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2)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眼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主要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税务机关的不服决定,通常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程序如下: - 对省级以下国税局行为,向其上...

  • 法律主观: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

  • 在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况。首先,当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复议申请人应该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是一种上级管辖的模式。其次,对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直接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

  • 对税务局不服,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部门(单位)做出复议。依法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复议机关是市局。除此,视为属于市局自身的执法行为,复议机关是市政府。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

  • 税收行政复议管辖分一般和特殊两大部分。一般管辖涉及各级税务机关,具体包括:1. 对国家税务机关决定不服者,可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 针对地方税务局的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该税务局所在地政府申请复议。3.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有异议,应向税务总局提出复议。对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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