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 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 ÷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收取的全部价款;

    2.收取的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等等);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 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计税依据: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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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计税依据则是征收对象的具体数额。2、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计税...

  • 3.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计税依据是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通过增值税可以有效地避免商品和服务在流通环节中的重复征税。4. 资源税: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或利用的资源数量。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具体解释如下:在税务系统中,销售...

  •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资源的开采、生产以及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具体来说:1. 销售额或销售量是资源税的计税基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应按照其销售额或销售量来计算资源税。这种计税方式旨在真实反映企业对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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