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1、增值税依据规定,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分立企业,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作为一般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而言,如果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公司分立,符合上述规定并不难。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做到符合上述规定难度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以最终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目的的公司分立行为。一旦被认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公司分立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等。公司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土地增值税依据规定,公司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房地产转移至分立后的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转移不动产,只适合房地产项目增值额不大的情形。3、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公司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作为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采取派生分立方式时,原公司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如果采取新设分立方式,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公司分立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些条件包括:(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原股东不变,各股东持股比例也不变;(2)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即分立企业与被分立的经营范围均与被分立企业分立前保持一致;(3)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4、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分立时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无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认定。比如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5、契税公司分立,往往会涉及到不动产权的转移。根据规定,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6、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同时,企业因分立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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