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简易计税方式货物进项税额该不该抵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三)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A公司自产砂、土、石料,且以其连续生产砖、瓦、石灰,这样该公司所销售的粘土实心砖、瓦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所销售的砂、土、石料和除粘土实心砖、瓦之外的砖瓦、石灰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按征收率6%计算增值税。
对于该公司的问题,其所购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等,有能够区分直接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征税产品的情形,也有与一般计税方式征税产品混用的情形。对于前者,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大家没有异议。对于后者,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在与老师们的讨论中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混用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只需区分出直接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征税产品的进项税额,直接转出即可。可以参照的政策依据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这里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方式与一般计税方式同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既然增值税应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混用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那么简易计税方式与一般计税方式混用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也应当准予全部抵扣,只不过这种方式对于其他产品销售全部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纳税人来说略显不公平而已。
另一种观点:按两种计税方式的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理由是,既然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不得抵扣所购货物等的进项税额,那么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应转出计入产品销售成本。鉴于进项税额为两种计税方式的产品混用,可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这里可以将公式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征收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补充分析如下:所购货物用于简易征收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也包括所购货物混用的情形。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查无依据,但是营改增后,从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我们可以看出税务处理的原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可以总结为,如果一般纳税人所购货物、固定资产、应税服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产品项目,则进项税额直接转出处理计入产品销售成本。如果属于兼营混用情形,则应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首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简易计税方式产品销售成本处理,这样才彰显税法的公平性。
目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范围有:
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实施办法》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实施办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中,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算,而不是全部进项税额,能够直接区分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所购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直接转出处理,对于一些混用的所购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比如企业所消耗的水费、电费、企业办公所用的电脑、咨询费、审计费等等,虽然量不大,但恰恰是企业容易忽视的地方,要进项公式换算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次,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实施办法》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最后,想说的是,尽管《实施办法》是应营改增试点而发,但其中的增值税政策除特别情形外,笔者认为一样适用于其他增值税纳税人。 - 简易计税,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吗,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按全部价款借:原材料、贷:应付帐款3、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并按照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
简易计税不可以抵扣进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根据财税10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论税率为17%或3%,均不得抵扣。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