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
  • 首先要明确,计算每吨价格时,要包括押金。
    A啤酒每吨价格:(58000+3000/1.17)/20=3028.21元>3000元
    所以,适用250元/吨的税率。
    B啤酒每吨价格:[(32760+1500)/1.17]/10=2928.21元<3000元
    所以,适用220元/吨的税率。

    共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补充:
    没有特别注明,那就是指不含税价。
    特别注意,涉及到“零售价”、“普通发票”等字样,那就是含税价。
  •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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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但是现在要征消费税:
    某应税产品成本为10元,那它的利润就变成了:18-10-18×10%=6,那它售价定为18元就可以了,是一个道理。
    设售价为x消费税是“价内”税.2元,则有,要求的利润为8元。
    举个例子。
    假如不征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x-10%x=18
    所以:x=18÷(1-10%)
    就是这么来的,如果售价还是18元
  • 关于价格是否含税:专用发票价款是不含税金额;包装物押金没有特别强调的,一般为含税金额,后续计算时需要做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价款没有特别强调的,一般为含税金额。
    啤酒消费税计算时采用从量定额方法,但需要注意区分甲类、乙类啤酒。
    A型啤酒单价:[58000+3000÷(1+16%)]÷20=3029.31(元/吨)>3000(元/吨),属于甲类啤酒。A型啤酒消费税=20x250=5000(元)
    B型啤酒单价:[(32760+1500)÷(1+16%)]÷10=2953.45(元/吨)<3000(元/吨),属于乙类啤酒。B型啤酒消费税=10x220=2200(元)
    合计:5000+2200=7200(元)
    故答案是C。
  • 将你题中所给出的“收入”、“买价”和“销售价格”都视为不含税处理。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计算如下:
    第4笔业务: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0+8)/(1-30%)×30%=12万元
    第5笔业务: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式,每标准箱对外调拨价在1.25万元以下的,适用30%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
    100×30%+100×150/10000+10×30%=34.5万元
    第6笔业务: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来计算:
    23400/(1+17%)×30%=6000元=0.6万元
    第7笔业务:委托个体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在收回后由委托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不应按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
    35000×30%=10500元=1.05万元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可扣除已纳消费税:
    (20+10-5)×30%+(20+8)/(1-30%)×30%/2=13.5万元。
    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12+34.5+0.6+1.05-13.5=34.65万元
    此题在2008年注册税务师教材税法1上有类似题目,可做参考。
  • 楼上的答案正确。但是在计算每吨价格时应该将含税的押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押金计入价格再判断是否超过3000元。
  • (1)组计税价格=[130000×(1-13%)+(80000+19600)]/(1-5%)=223894.74(元)
    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23894.74*5%=12110.53(元)
    (2)自产新型实木板用于赠送关系客户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赠送实木板应纳消费税=20000*(1+5%)/(1-5%)*5%=1105.26(元)
    (3)销售木制性筷应纳消费税=5000*10*5%=2500(元)
    (4)委托加工实木板收已经由受托代收代缴消费税收直接销售再缴纳消费税外购未经涂饰素板加工漆饰板销售外购未经涂饰素板已纳消费税扣除
    抵扣消费税=520000*5%=26000(元)
    木制品厂8月应纳消费税=1105.26+2500+880000*5%-26000=21605.26(元)
  • 法律分析: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法律依据:《 人...

  •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消费税的特点有: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 法律主观:消费税可按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对于实行从价定率的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对于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 法律主观:根据《消费税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纳税额=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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