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国际通行增值税的区别

增值税与国际通行增值税的区别
  • 当今增值税的足迹,已踏入世界各大洲的110多个国家和地
    区。我国从1979年引进试点到大面积推广,已20多年了,其使
    用范围、税率、扣除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也几经修改和变动。尽管
    如此,我国现行增值税不论税制本身,还是征收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诸
    多问题,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本文试从借鉴国
    际经验和税收实践的角度,谈谈增值税制的改进和完善。
    一、增值税制的国际比较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选择
    增值税从税基上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从国际经
    验来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一般为发展
    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最符合增值税
    “凭票扣税”的机制,目前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因
    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二)增值税适用范围及计算
    1.增值税征税范围比较。增值税征税范围对增值税整个机制的
    运行有着直接影响,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应包括各行业和制造、批
    发、零售各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但由于增值税具有要求配套
    条件高和技术操作性强的特点,致使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以及财政状况来选择确定征税范围。目前各国增值税的适用
    范围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生产、流通领域及社会服务业普遍施
    行增值税,如加拿大、欧盟及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大
    范围的增值税;二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有选择地实行增值税,我国和
    一些发展 家就属此类;三是只在生产领域实行增值税,如埃及、
    几内亚、坦桑尼亚等非洲国家仅局限于在制造阶段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计算方法简析。增值税的核心是正确计算增值额,增
    值额的计算从理论上讲有“加法”和“减法”两种,具体计算可分为
    四种类型:一是直接相加法(会计法);二是间接相加法;三是直接
    减除法(会计法);四是间接减除法(发票抵扣法)。上述四种方法
    各有利弊,实际操作上有简有繁。直接相加法和间接相加法看起来比
    较直截了当,但因相加的因素多,具体认定增值因素较难,对纳税人
    记账核算要求也比较高,且只能使用一档税率。第三种方法似乎是算
    出增值额后再乘以税率,实际上在操作中,由于纳税人投入、产出以
    及库存、销售等因素使每月波动很大,且不宜使用多档税率。目前所
    有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的是间接减除法(发票抵扣法)。
    在具体计算中,发票抵扣法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
    种,国际上普遍采用和公认的是购进扣税法,并且以“价税分离、凭
    票抵税”的模式居多。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税款抵扣不彻底,法定扣除项目划分困难;
    适用范围较窄;扣税凭据单一,管理成本高;区别对待政策造成税负
    不公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
    制。
    (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纵观世界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消费型增值税应是我国增值税制
    改革的战略选择。尽管我国条件暂时不具备,但笔者认为,转型要立
    足长远,选择最佳方案。现在的改革可有两个选择,一是一步直接改
    为消费型增值税,并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来减缓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二是采取两步走的办法,即先考虑在一些特定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
    相关产业部门推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
    (二)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实践证明,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征收链条机制越紧,就越有利
    于消除重复征税和降低征收成本。因此,我国增值税应将现行征收营
    业税的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并一步过
    渡到消费型增值税。
    (三)改进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
    现行增值税问题倍出的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惟一
    合法扣税凭据。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抵扣制度改为凭“账簿法”计
    算税款,将专用发票只作为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的依据,不再作为惟
    一的抵扣依据,淡化专用发票在抵扣税款中的作用,限制利用专用发
    票偷税犯罪。
    将现行的多档税率改为单一税率,方便管理,公平税负。同时将
    现行的购进扣税法改为实耗扣税法,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计算方法上
    产生的弊端。
    (四)统一税收政策,创造公平环境
    统一税率、统一管理、统一政策,消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在增值税政策、管理上的不平等状态。
  • 2009年1月1日起,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010年12月,增值税改革进入立法程序。这意味着历经26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将充分释放。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并广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各国的增值税政策越来越趋向一致。各国的税收政策都会因国情的不同存在许多差异.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地区、跨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不断增加,如果各国的增值税政策存在着较大差异,就会促使纳税人去选择对其经营比较有利的政策,这显然有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更不利于那些政策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再加上增加税收收入、简化税收征管又是各国的共同目标,所以近年来各国都非常重视借鉴他国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本国增值税制度。这样,各国增值税的改革就有许多相同的特点.①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农业、不动产、劳务(金融保险业除外)不断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②税率档次越来越简化,一般是一档标准税率再加上一档低税率,因为复杂的税率将会导致复杂的征管;③扣税越来越彻底,凡是纳税人应税货物所消耗的外购项目,一律允许扣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税负,才能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④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如日本等)实行以账簿为基础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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