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认证维护费可以全额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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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全额抵扣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 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不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不是进项税额。因此附加进项税额加计的企业对取得取得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专票不可以加计抵减增值税。
综上所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是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的,但需满足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抵减条件以及遵循价格主管部门标准支付技术维护费。正确理解并执行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有效减轻税负,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具体而言,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统称为“二项费用”),均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全额抵减。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意味着在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能够直接从税额中扣除上述“二项费用”。这样一来,不仅简化了纳税流程,还...
维护费通常是指税控系统的维护费,单位发生的这个支出,可以每年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全额扣除。维修费通常是针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修理、修配支出。技术服务费通常是指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服务费用支出。
二、技术维护费方面,自同日起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2011年11月30日前的费用),同样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技术维护费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不足抵减的也可结转至下期。重要提示:抵扣这两项费用时,专用发票将不作为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使认证的数额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