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 直接免税
    (二)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
    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
    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 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 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饲料
    ⑴范围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⑵涉税管理
    ①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⑶备案手续
    ①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D、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E、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②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B、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C、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E、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F、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滴灌带和滴灌管
    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它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⑵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八)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
    (九)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十一)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1、一般规定
    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⑵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具体规定
    ⑴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⑵粮油加工
    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⑶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它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⑷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⑸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⑴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⑵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⑶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涉税管理
    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一般纳税人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3、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1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 律师解析 一般纳税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所得税减免: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的税率。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10%的税率。

  • 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财政扶持;2、减征税费;3、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4、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额外优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分阶段减免:2022年,普通纳税人实行1%的增值税税率政策。自2020年起,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降至1%征收率。享受两年...

  •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包括:1.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大多数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 应纳税所得额减...

  • 一般纳税人2023年优惠政策:1、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实施税收结构性改革,支持技术创新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3、实施税制改革,支持小微企业增收投资和创新发展;4、加强税收监管,推动税收信息共享;5、深化税收市场化改革,构建支持企业发展的利益共享机制。一般纳税人资格...

  •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抵扣,以及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税收减免。首先,就所得税而言,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5%。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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