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摘要】
次年发生的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提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回答】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回答】
首先,若在开具发票当月,纳税人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符合作废条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处理需遵循特定程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确保税务合规。其次,若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发现有误,可即时进行作废。这一操作同样需严格遵守法规,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进行作废处理时,纳税人需...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
客户退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当月开出的发票若被退回,无需进行分录操作,也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只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发票作废,并将所有联次一并保存,以备查用。跨月退回的发票,则需先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经税务局审批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已做收入的发票。红字发票的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
一、退货后发票的税点由谁来承担退货后,应当由销售方将货款和增值税全部退还给购买方。因为退货后,应当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相应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或者申请退税。当然,由于购买方超过认证未认证造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除外。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二、发生退货发票怎么...
方法如下: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除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外,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除符合作废条件外,也应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应按原销售额全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