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发票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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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 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例1,东部地区某公司2015年8月出售A型和B型两台使用过的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机器,其中A机器于2008年8月购入,原值100000元,预计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已提折旧66500元,以价税合计40000元出售;B机器于2009年2月份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提折旧61750元,预计残值5%,以价税合计45000元出售。其增值税为:
当月出售A机器按简易办法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40000÷(1+3%)×2%=776.70(元);当月出售B机器按一般计税方法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1+17%)×17%=6538.46(元)。
上例中,纳税人应注意设备购入的时限和所在地区,要区别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与之后的不同政策,前者是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后者是按适用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2,某生产企业2015年10月出售使用过的食堂专用的蒸饭车1辆,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出售价格为10300元。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征税,适用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当月出售该蒸饭车应缴增值税=10300÷(1+3%)×2%=200(元)。
上例中,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
因此,如取得上述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减免备案手续。
★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另外,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如取得上述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减免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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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转清理净损益 如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在贷方,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㚈收入 如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在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㚈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销售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实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但增值税申报表需要分栏填列。还有其应交税金应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所以分录基本正确(主要是减免收入和解款可能不在同一月份,所以合并分录存在瑕疵)。按下分录可能会较好理解:清理收入:借:银行存款 52000 贷:固定...
企业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售价低于买价的实用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销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
)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http://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