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享受条件】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_税务总局_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

  • 法律分析: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基本原则是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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