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7企业所得税一

2022-04-17企业所得税一
  •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作用:(1)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2)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3)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企业。

    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税率

    基本税率 :25% 

    低税率:20% 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一、收入总额

    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货币收入: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确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确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5.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使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2)上述第(1)项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五项(含)以上的永续债: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起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3)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 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同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4)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六)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综合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形: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作、薪金8%的比例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训费用。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3.社会保险费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支付的补充养老险,补充医疗险,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收入的千分之五。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12.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

    资产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归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重点来了P189

    保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0.企业维简费支出

    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特殊情形: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1.企业参与政府同意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2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3、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及时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固定在税前扣除

    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各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对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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