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入账2020新规罚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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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条入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账,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著两种不同作法,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一种作法来自税务稽查部门。他们认为,对有白条入账行为的企业,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赁证」的规定,对纳税人己经入账构成成本,费用内容的白条列示金额,不论其经济内容是否真实,一律予以剔除,不准其列支入账,同是,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後盈利的单位,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有关偷税的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後仍旧亏损的单位,不再补缴税款,直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另一种作法来自税收征管部门。他们认为,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大亏损或减少利润的行为,只是由於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赁证,则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依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仅对其白条入账行为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上述两种处理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正确的。而且,这两种处理都是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因此,同一种税务违法行为,依据相同的税收法规,却可能会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只规定了白条不得入账,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在纳税人己经发生白条入账行为时的後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即没有对白条入账的税务处罚做具体规定。如果从「税收从严」的角度讲,第一种做法常被采用,否则采第二种。即对未构成偷税的白条入账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务上存在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