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 企业分立时需处理的所得税方法主要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定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包括五个方面:1. 被分立企业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调整资产计税基础。2. 分立企业需确认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取得对价应视作被分立企业分配处理,进行相...

  • 1. 公司分立时,所得税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被分立企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若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其股东所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配处理。- 若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该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 公司分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是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分立企业需要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若分立企业支付...

  • 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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